细数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连坐担责的“十大帮凶”
作者‖黄璞琳
新《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10月1日生效。对于造成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新增大量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连坐”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是新《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色。
呵呵,我们来细细数下,被要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连坐担责的,有哪“十大帮凶”?
‖“帮凶”之一: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该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呵,出租房屋给他人开餐馆食杂店食品加工厂的,要小心哦,起码要了解其底细。否则,有可能“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会成为连坐担责的一大“帮凶”哟。
‖“帮凶”之二:明知他人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明知他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明知他人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明知他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明知他人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明知他人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明知他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仍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房东们要注意哦,承租店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出现前述情况,一定要及时制止,最好是房屋租赁协议中加上一条,承租户出现前述违法经营行为的,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尤其是新闻媒体等渠道已报道承租户存在前述违法经营行为的,房东们可要及时采取措施哟。
‖“帮凶”之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定期检查食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食药局义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相关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展销会被无证照食品经营者侵害,或者被相关场所内泛滥放纵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不安全的消费环境侵害的,记得还可找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索赔哟。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直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呵,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帮凶”之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履行抽样检验、及时制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并向食药局报告义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相关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帮凶”之五:淘宝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而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相关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亲们在淘宝等网店买到假冒伪劣食品,且相关网店属无证经营或者因销售假冒伪劣被多次投诉时,勇敢地要求淘宝等交易平台服务商赔钱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则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连带担责条件明确为“明知或应知”,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帮凶”之六:消费者通过淘宝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损时,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们可直接要求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呵,又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帮凶”之七: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广告中看到的检验报告,若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记得告他丫的检验机构!
‖“帮凶”之八: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若有认证机构为假冒伪劣食品出具明显失实的虚假认证结论,也记得告他丫的认证机构!
‖“帮凶”之九: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已经很明确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均有相应规定。
‖“帮凶”之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针对“广告代言人”而设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也有相应规定。
来源:璞琳说法,经作者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