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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聚焦丨“铁木真烤肉店”回收食材再利用被查
来源: 未知作者: 石岸筑食安发布时间: 2017-05-30 17:41 次浏览
回收食材再利用、销售过期不合格食材、无证经营这些问题均来自名为铁木真自助烤肉店的连锁企业。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食药监局获悉,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海淀、丰台、

回收食材再利用、销售过期不合格食材、无证经营……这些问题均来自名为“铁木真自助烤肉店”的连锁企业。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食药监局获悉,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海淀、丰台、昌平、怀柔等区食药局共对19家以“铁木真自助烤肉”为店面招牌的餐饮门店开展了监督检查,7家门店因存在违法行为被立案,违法行为包括回收食材再使用、销售过期不合格食品等行为。

 

问题1:一家门店涉嫌回收食材再使用

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上个月收到消费者举报,海淀区长春园附近的北京铁木真餐饮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涉嫌肉类回收再使用。海淀区食药监局对该店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店存在着涉嫌回收消费者剩余食材再次经营销售的问题,目前本案正在调查中。市食药监局介绍说,如上述违法行为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见文末),该店将面临高额处罚。

 

问题2:一家门店销售过期及不合格食品

位于丰台区西四环南路附近的“铁木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为“北京蓝吉大白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食药局发现,该店内销售的散装红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正在销售的某茶味饮料已过期;经营的水果罐头(什锦罐头)(标称生产者名称为:临沂市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因山梨酸含量超标被判定为抽检不合格。丰台区食药局已对其予以立案。

 

问题3:两家门店因无证经营被停业

昌平区食药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明龙慧餐厅、北京温都水城旅游饭点管理有限公司,这2家店铺均在大众点评网上标称“铁木真自助烤肉”分店,网上登记的地址分别为昌平区西关环岛附近和昌平区宏福苑温都水城内,执法人员按照上述地址检查发现,该2家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属无证经营,已分别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业,督促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问题4:三家门店进货查验制不落实被查处

位于海淀区上地的“铁木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为“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淀区食药局发现,该店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不齐备;许可证上没有裱花蛋糕制售经营范围,却从事裱花蛋糕制售;未取得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却用饮料机提供可乐饮料。位于海淀区学院路的“铁木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为“北京首方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区食药局发现,该店后厨冰箱内用容器盛放的散装肉卷无任何标识,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票据、进货台账等,该店内销售的个别酒水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台账等。

位于怀柔区新悦百货店内的“铁木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北京华汉顺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怀柔区食药局发现该门店也存在着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有关区食药监部门已分别依法对上述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回应:严打连锁餐饮企业监管“潜规则”

市食药监局餐饮处处长段志永介绍说,本次餐饮业食品安全检查行动锁定餐馆后厨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进货使用和质量安全状况、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具备加工操作条件、超范围经营冷荤凉菜等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原材料,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或回收食品原材料再次加工等可能存在的后厨“潜规则”将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将会对后厨使用的水产品、畜禽蛋等食品原材料以及餐饮企业加工售卖的饮料酒水等进行专项监督抽检。

“存在问题的‘铁木真’连锁餐饮企业,既有所谓‘直营店’,也有‘加盟店’。”段志永提示,“市食药监局将继续深挖细查案件线索,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厉查处。市食药监局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餐饮业的监督,严厉打击潜规则,扩大后厨食品原材料抽检品种、数量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文章素材数据来源于舆情监测共享平台,由达邦食安舆情监测团队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